| 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5-166534 | 組配分類 | 區府辦文件 | 主題分類 | 土地 |
|---|---|---|---|---|---|
| 發文字號 | 奉政辦發〔2025〕27號 | 發文日期 | 2025-11-10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BFHD01-2025-0002 | ||||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6日
寧波市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提高墾造耕地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奉化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和再利用(簡稱表土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對建設占用耕地的優質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并將其用于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違法用地復耕等用途。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寧波市奉化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全區表土利用工作。寧波市奉化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土地整治辦)履行全區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以及負責具體的指導協調、項目審批、組織落實、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各相關單位應積極支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條 ?表土利用工作由各鎮(街道)具體負責實施,須落實表土剝離、運輸、堆放、利用等相關工作。表土剝離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各鎮(街道)應根據各自工作任務,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工作網絡,確保表土利用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并落到實處。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五條 ?經農轉用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被占用耕地的優良耕作層土壤予以剝離。一般剝離厚度要求達到20-30厘米,丘陵山區根據坡度、耕作層厚度、土質優劣等實際情況確定剝離厚度或是否實施剝離。
第六條 ?建設用地項目經農轉用批準后,屬地鎮(街道)應根據項目地塊的土壤情況編制耕作層剝離實施方案,向區土地整治辦提交申請報告,待批準后實施,完成表土剝離后由區土地整治辦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驗收。對招拍掛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土地招拍掛之前,須完成表土剝離工作;其他形式供應的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時,須將表土剝離的有關要求納入其中,在辦理供地手續前,實施表土剝離。
對新農村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選擇按標準自行完成表土剝離,同時必須將剝離表土就近運輸至指定的土地整治項目或表土儲存點進行堆放,表土剝離后憑表土剝離驗收合格單辦理供地手續。
第七條 ?各鎮(街道)應確定1-2處剝離表土集中堆放儲存點,盡可能選擇廢棄地、未利用地、建設閑置土地,應避讓水源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并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依法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落實面積測繪、地質災害評估、外圍加固等措施,配備管理用房、告示牌、攝像頭等管理設施,設專人負責日常看管并做好表土進出臺賬。
第八條 ?各鎮(街道)應根據就近、方便、經濟、安全的原則開展表土利用,安排優質表土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項目或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使用情況須報區土地整治辦及時備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土地整治辦審核同意,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耕地智保系統備案后,可不予實施表土剝離,并辦理表土不宜剝離手續:
1.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土壤污染嚴重的;
2.經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資規部門認定土壤缺乏肥力、劣質耕作層不宜種植農作物的;
3.經認定區位條件、交通狀況等不適合開展耕作層剝離的;
4.土地違法行為造成無法實施耕作層剝離、耕地面積小于5畝的零星地塊;
5.線性工程等客觀上不適合進行耕作層剝離的情形。
第四章 ?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條 ?建立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和優質耕作層保護利用專項資金(簡稱表土利用專項資金),表土剝離費收取標準為每畝耕地2.5萬元,列入用地成本。
第十一條 ?鎮(街道)表土剝離資金按實際剝離驗收面積給與每畝1.5萬元補助,由鎮(街道)包干使用,統籌用于表土剝離、運輸、堆放及相關管理費用,結余資金可用于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涉農項目;另每畝0.5萬元按實列支用于表土場建設。
區土地整治辦工作經費控制在不超過占用耕地表土剝離費收取標準的8%的限額內,并根據財政預算核定情況按實開支,專項用于勘測、評估等表土剝離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 ?鎮(街道)作為表土利用項目的實施主體,項目工程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五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 ?表土剝離和再利用工作是保護土地資源的行政措施。各鎮(街道)應在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批準后,辦理建設用地供地之前,主動辦理占用耕地表土剝離相關手續,未按規定實施表土剝離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可暫停辦理該用地單位的供地手續。
第十四條 ?實施表土剝離前擅自建設造成耕作層土壤破壞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土地整治辦負責具體解釋,與上級文件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奉政辦發〔2013〕8號)同時廢止。
附件:1.關于**鎮(街道)****項目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及堆放工程項目要求立項的請示
2.表土剝離竣工驗收申請
3.奉化區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利用項目竣工驗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