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寧波市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保護耕地表土資源,規范表土剝離和再利用工作,原《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自2013年開始實施,因跨度年份較長,相關政策變化,結合表土利用工作實際操作情況,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制定《寧波市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施辦法》。
二、制定目的
確定奉化區表土利用工作實際操作的依據。
三、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和利用耕作層資源。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圍繞保護表土資源,對表土剝離再利用工作落實一系列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并聯合相關部門群策群力做好表土剝離再利用工作。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在奉化區范圍內,更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土地資源,特別是提升新開墾耕地的質量。其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國家和省級層面關于土地管理、整治及耕地質量保護的幾部核心法規。這一章的核心是界定了“表土利用工作”的具體內涵,即通過工程手段,將因建設需要而被占用的耕地上的優質表層土壤(耕作層)剝離下來,并科學地再利用到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或違法用地復耕等項目中,從而實現土壤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搭建了表土利用工作的管理和執行架構。該工作由區級層面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總體統籌和協調,其下設的辦公室(簡稱區土地整治辦)承擔著具體的管理、監督、指導、審批和驗收等核心職能。而具體的實施責任則落在了各鎮(街道)身上,它們需要負責從剝離、運輸、堆放到最終利用的全過程,并要求指定專人、建立工作網絡,確保各項任務能夠規范、有序地得到執行。
第三章“項目實施”是整個辦法的操作核心,詳細規定了表土剝離和利用的全流程。首先,凡是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原則上都需進行表土剝離,標準厚度為20至30厘米,但丘陵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其次,剝離工作由屬地鎮(街道)編制方案并申請,批準后實施,完成后需通過區土地整治辦的驗收,且剝離工作必須在辦理供地手續前完成。對于剝離下來的表土,各鎮(街道)需設立專門的集中堆放儲存點進行管理,并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則,優先將優質表土用于本地的土地整治或高標準農田建設。此外,本章也明確了幾種可免除剝離的特殊情形,如土壤污染、肥力低下或工程不適宜等情況,但需經過審核和備案。
第四章“資金保障和管理”解決了表土利用工作的經費來源和使用規范問題。辦法規定,通過建立專項資金,向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收取每畝2.5萬元的表土剝離費,并將其納入用地成本。這筆資金中,每畝1.5萬元將作為包干經費撥付給鎮(街道),統籌用于剝離、運輸、堆放及管理;另有每畝0.5萬元按實列支,專門用于堆放場地建設;而區土地整治辦的年度工作經費則控制在總收取費用的8%以內,用于勘測、評估等管理支出。文件同時強調,鎮(街道)的項目資金必須專賬管理,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五章“處罰措施”明確了未按規定執行表土剝離所需承擔的后果。最直接的措施是,如果鎮(街道)未在辦理供地前主動完成表土剝離,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有權暫停該用地單位的供地手續,從而形成有效的行政制約。同時,如果在實施剝離前就擅自開工建設,導致耕作層土壤遭到破壞,相關部門將依法介入進行查處,這體現了對耕地資源保護的嚴肅性。
五、新實施辦法與原實施辦法主要差異
序號 | 修訂內容 | 新實施辦法 | 原實施辦法 |
1 | 總則: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08號)、《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5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資辦〔2008〕20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嚴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委〔2008〕10號)等政策法規。 |
2 | 組織機構調整 | 寧波市奉化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全區表土利用工作。寧波市奉化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土地整治辦)履行全區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監督職能。 | 市政府建立市表土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表?土利用工作(另行發文)。領導小組由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局、發?改局、財政局、農林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履行全市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監督職能。 |
3 | 明確表土不宜剝離情形 | 1.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土壤污染嚴重的; 2.經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資規部門認定土壤缺乏肥力、劣質耕作層不宜種植農作物的; 3.經認定區位條件、交通狀況等不適合開展耕作層剝離的; 4.土地違法行為造成無法實施耕作層剝離、耕地面積小于5畝的零星地塊; 5.線性工程等客觀上不適合進行耕作層剝離的情形。 | 因表土污染嚴重、缺乏肥力,建設占用耕地項目?用地呈線狀分布(如公路、河道建設等),耕地面積少于5畝等原?因不宜或難以剝離表土的,經實地勘測,可以不剝離。 |
4 | 補助資金有原來2萬/畝調整到1.5萬/畝。 | 鎮(街道)表土剝離資金按實際剝離驗收面積給與每畝1.5萬元補。助,由鎮(街道)包干使用,統籌用于表土剝離、運輸、堆放及相關管理費用,結余資金可用于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涉農項目。 | 用于鎮(街道)表土剝離資金為每畝耕地2萬元。 |
解讀機關: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解 讀 人:林偉達
聯系電話:139066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