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80671U/2023-136316 | 組配分類 | 部門街道文件 | 主題分類 | 衛生 |
|---|---|---|---|---|---|
| 發文字號 | 奉衛〔2023〕2號 | 發文日期 | 2023-01-12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衛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BFHD67-2023-0001 | ||||
關于印發《寧波市奉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
為充分發揮區級財政扶持資金的規范引導作用,加快推進我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發展,提高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有效供給,更好地滿足廣大家庭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特制定《寧波市奉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奉化區衛生健康局 ????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
2023年1月12日
寧波市奉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擴大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以下簡稱托育)服務資源覆蓋面,構建以普惠性托育機構為主的服務供給體系,扶持各類托育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甬黨發〔2021〕2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奉政辦發〔2020〕37號)、《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加強托育機構管理的通知》(甬衛發〔2022〕81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22〕8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配套制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區級托育服務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及來源、補助對象和標準、兌現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確保各項補助政策落地取得實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指市、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市及區衛生健康局、區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區衛生健康局組織實施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和管理,并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和分配方案,并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的撥付,會同區衛生健康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為主,注重績效、示范引領”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指我區轄區內經依法登記并經區衛生健康局備案且按備案核定規模招托,并按照普惠托育價收取嬰幼兒托育費的托育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辦托育機構、公辦托育機構、幼兒園托育部、社區托育服務機構等。
第六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條件:
(一)依法規范辦托,經區衛生健康局備案,取得登記備案證件,且按備案核定規模招托,辦托行為規范。
(二)收費合理合規,與區衛生健康局簽訂普惠性托育機構辦托協議書,承諾并執行托育服務收費價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期限不少于3 年。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務費用不得超過3個月(幼兒園托育部收費根據區教育局相關規定允許按學期收費),且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
(三)機構內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上崗證持證率不低于90%;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五險”。
(四)按要求進行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新建機構除外)的。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
(一)未妥善處置經營活動中的各類糾紛,且正處于集體信訪期間的(包括集體信訪未妥善處置);
(二)機構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級失信名單的;
(三)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
(四)近3年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重大負面事件(輿情)的;
(五)申請年度內被治安、消防、教育、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七條 普惠機構認定程序:
(一)托育服務機構自愿申報和服務承諾。符合條件的
托育機構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鎮(街道)提交如下材料:
(1)寧波市普惠性托育服務申報表(見附件1),簽訂普惠托育服務承諾;
(2)提供近3個月的托育服務收費票據存根;
(二)鎮(街道)初審。鎮(街道)組織實地核查,
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符合標準的,向區衛生健康局推薦申報;對不予推薦申報的,要向申報對象說明原因。
(三)區衛生健康局認定。區衛生健康局對照標準進行復核,必要時實地復核,對復核符合標準的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后無異議的,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并將認定名單向社會公布;對不予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要向申報對象說明原因。
第八條?普惠機構認定時間:符合條件的機構需在規定時間段內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申請,2022年申報時間段為10至11月,以后每年2至3月申報,如過期申報延后至下一年度。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確定,根據《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有善育”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等文件的通知》(浙衛辦〔2022〕6 號),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應低于當地城鄉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22年奉化區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最高標準經向社會公示后定為:城鎮2580元/月,農村1920元/月(按區統計局城鄉劃分口徑),此收費標準執行至2023年6月。
第十條??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僅包含保育費等基礎性服務收費,不包含伙食費、代收費等拓展性服務收費。按服務范圍劃分為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按托育機構等級不同執行不同收費標準,五星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得高于當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四星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得高于當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90%,三星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得高于當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80%,無星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得高于當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65%。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費不超過全日托的50%;計時托按小時計算,每人每天1小時收費不超過全日托的30%,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每年調整一次,價格確定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確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幼兒園托育部普惠性服務收費標準,參照區教育局規定的普惠性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補助經費包括普惠托位建設補助、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社區照護服務補助和示范獎勵補助。補助有效期暫定為3年,后續根據上級政策再做調整。
(一)普惠托位建設補助。2020年以來新建備案托育機構,通過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且機構依法依規經營的,按每個托位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托位數核定參照《國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最高不超過備案托位總數),補助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補助期間托育機構(托位)終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補助資金不再享受。
2020年以來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新開設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浙江省開設托班幼兒園登記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教〔2022〕12號)完成登記,且不高于幼兒園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收托3歲以下嬰幼兒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
利用同一場所已享受過補助的托位或已享受過幼兒園有關建設補助的學位改建,或因舉辦主體變更等原因重新備案的,不再重復補助;已享受中央財政普惠托育建設項目補助的,仍可以申請普惠托育建設補助,但國家、市兩級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5%。
(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2025年前備案的普惠托育機構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資金補助申請表并通過審核的,根據實際收托數(不超過機構備案托位數),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兒班800元/人/月給予普惠托位運營補助(入托天數累計達10天但不足1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補助資金,10天以下的當月不予補助),補助資金按年發放(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實際在托3歲以下嬰幼兒數*在托月數),限補三年(從首次享受運營補助之年起算)。
2025年前按照浙教辦基教〔2022〕12號文件登記的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托班,按照規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資金補助申請表并通過審核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公辦幼兒園托班和公辦托育機構,按一半標準予以運營補助。
(三)社區照護服務補助。統籌用于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照護服務項目。對通過驗收,符合建設標準的嬰幼兒社區成長驛站,給予一次性不高于2萬元/家的建設補助;對優質按時完成年度小組活動任務數的,給予運營補助經費不高于0.5萬元/家。 ????????
(四)示范獎勵補助。對獲評為國家、省、市、區級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每個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同一機構就高補助)。
對承擔區級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功能的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在建設完畢并通過市級驗收后,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十四條 經費補助時間及額度:
(一)普惠托位建設經費自2023年起實施補助,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增的托位在2023年起補,以后每年新增托位從下一年起補,補助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
(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自2024年起實施補助,每年補助上一年的實際入托人數。
(三)社區照護服務建設補助。通過驗收后正常營運滿1個月的嬰幼兒社區成長驛站,由所屬鎮(街道)向區衛健局提出一次性建設補助申報,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區衛健局組織對申報的驛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撥。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報的成長驛站,將于次年11月底前下撥。
(四)社區照護服務運營補助。建設完成啟用后正常運營滿12個月的嬰幼兒社區成長驛站以及開展的家庭養育入戶指導、家庭養育篩查、家庭養育親子活動等,由屬地鎮(街道)向區衛健局提出運營補助申報,并按要求提供活動計劃、活動記錄、活動簽到、活動照片和視頻等相關資料,區衛健局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撥。每年7月1日后提出申報的,一般將于次年6月底前下撥。
第十五條?普惠性托育服務補助中普惠托位建設補助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按4:6比例承擔。市、區將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形成穩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經認定的民辦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為3年(民辦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民辦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在有效期內自愿退出普惠性托育或停止辦托的,需以書面形式報請區衛生健康局批準,并退回當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含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辦托的,財政補助資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區衛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并追回或取消當年補助經費:
(一)未妥善處置經營活動中的各類糾紛,且正處于集體信訪期間的(包括集體信訪未妥善處置);
(二)機構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級失信名單的;
(三)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
(四)發生安全、衛生責任事故、重大負面事件(輿情)的;
(五)申請年度內被治安、消防、市場監管、衛健、教育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的;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普惠性托育機構開設銀行對公賬戶,向區衛生健康局報備,各類財政性補助資金將劃入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九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獎勵補助資金優先用于辦托質量提升,也可用于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員“五險一金”等工資福利和人才培訓。
第二十條 加強監督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資金補助核查制度,每年撥付資金前,區衛生健康局會同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對普惠托育服務建設補助機構進行全面實地核查,對普惠托育服務運營補助機構、社區照護服務驛站、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等進行抽查,確保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符合規定。對于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衛生健康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關于印發《寧波市奉化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