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MB1509693U/2026-167276 | 組配分類 | 事故通報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文日期 | 2026-04-02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奉化岳林朝暉路東端“3.5”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3月5日9時許,寧波市奉化區岳林街道奧克斯棠悅府小區南側朝暉路東端道路上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致一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展開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應急管理局、岳林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部門派人組成,邀請區監委和區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和專家論證等方法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調查,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相關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方概況
張某某(男,漢族,江蘇東海縣人),系車牌號為蘇G*****汽車起重機操作員。
張某(男,漢族,江蘇東海縣人),系車牌號為蘇G*****汽車起重機車主。
2024年3月5日,寧波市龍威節能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寧波田氏物流有限公司運輸事故現場二個砂漿罐,寧波田氏物流有限公司因運輸前需要直立砂漿罐而聯系張某,張某承攬該直立砂漿罐工作后叫上張某某和徐某某到事故現場吊裝作業。
(二)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漢族,江蘇東海縣人,公民身份號碼:。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人民幣。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4年3月5日9時許在事故現場,張某某操作汽車起重機,張某和徐某某輔助吊裝作業,砂漿罐起吊過程中吊點斷裂,砂漿罐傾倒勾住徐某某衣服,傾倒慣性帶飛徐某某頭部著地。之后,張某和張某某展開急救并撥打110、120。徐某某被120急救車送至奉化區中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宣布死亡。
事故發生后張某和張某某第一時間進行了應急救援處置。接到警情后,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和屬地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對現場進行了封控。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未出現上訪等群體性事件。目前,賠償事宜尚未達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砂漿罐起吊時,現場作業人員未與起吊的砂漿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分析
(1)未對砂漿罐頂部設置的吊環進行檢查,在起吊時吊環斷裂,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砂漿罐起吊作業時,采用罐體頂部吊環斜拉、斜吊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現場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據以上分析,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徐某某,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張某、張某某,涉嫌犯罪,建議由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立案偵查。
(三)其他建議
徐某某善后事宜,建議由岳林街道辦事處牽頭依法妥善處置。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該起事故暴露出事故相關人員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安全意識低。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相關人員要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起重機械作業時要仔細檢查、所有人員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或活動。
(二)相關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岳林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轄區內吊裝作業的檢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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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岳林朝暉路東端“3.5”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