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MB1509693U/2026-167280 | 組配分類 | 事故通報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文日期 | 2026-04-07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奉化錦屏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1·16”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6年1月16日9時許,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下沉廣場3號塔吊承臺基礎底部,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致浙江耀堃建設有限公司一名現場作業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11〕15號)等規定,事故發生后,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19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人任組長,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總工會、錦屏街道辦事處派員參加,對本次事故開展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監委和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相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資料調閱、人員問詢、專家論證、技術鑒定及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相關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奉化錦屏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1·16”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分包單位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經調查核實,事故項目名稱為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其中,建設單位浙江交投發展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發展公司);施工單位蕭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云建設公司);勘察單位華匯工程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安徽華盛國際建筑設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寧波市凱弘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弘咨詢公司);破樁、拆撐分包單位浙江耀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堃建設公司)。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耀堃建設公司,破樁、拆撐分包單位。成立于2023年01月05日,營業期限:2023年1月5日至長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12MAC59QHU7A;住所:浙江省寧波;法定代表人:張某;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設計;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交投發展公司,項目建設單位。成立于2017年11月2日,營業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長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3MA2AFBA21G;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錦奉大道7號;法定代表人:江某;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房地產開發經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2.蕭云建設公司,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成立于2000年1月25日,營業期限:2000年1月25日至長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3720424880M;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岳林街道中山東路986幢14樓、15樓、16樓;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經營范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
3.凱弘咨詢公司,項目監理單位。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營業期限:2001年3月21日至2041年3月2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3726420055W;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岳林街道龍津尚都60號301;法定代表人:陸某某;經營范圍:工程技術咨詢、工程建設監理(憑許可證經營)、工程造價咨詢、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服務。
(三)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概況。項目位于金鐘路以南、青少年婦女活動中心以東,南鄰仁湖公園,總用地面積約30362平方米(折合45.5畝),總建筑面積約6.2萬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約3.3萬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約2.9萬平方米。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涵蓋科普館、青少年館、藝術館及室外附屬工程。
2.項目發包承包情況。2024年3月4日,蕭云建設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和交投發展公司簽訂了《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蕭云建設公司為事故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
3.項目監理情況。2023年3月3日,交投發展公司就事故項目與寧波日月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凱弘咨詢公司簽訂全過程咨詢合同,確定凱弘咨詢公司為事故項目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丁某某。
4.項目破樁、拆撐情況。2024年4月28日,蕭云建設公司與耀堃建設公司簽訂《破樁、拆撐分包協議》,分包工程范圍:所有支護樁(圍護樁)、立柱樁、工程樁樁頭鑿除,支撐梁、塔吊基礎拆除清理,混凝土圍護結構鑿除。另規定支撐梁、塔吊承臺基礎拆除全部采用靜力切割。雙方簽訂了《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了雙方安全責任。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耀堃建設公司參與了蕭云建設公司組織的日常安全檢查及技術交底工作。但該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系統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留存包含培訓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要素的可追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
(五)事故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交投發展公司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蕭云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及《項目安全生產協議》,與凱弘咨詢公司簽訂了《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及《項目安全生產協議》,明確了各方安全責任。
2.蕭云建設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制定了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組織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編制完成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事故應急救援及塔吊承臺基礎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同時對新進場從業人員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相關記錄(含死者馮某某參與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考核的簽字捺印記錄),按要求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巡查工作。
3.凱弘咨詢公司成立了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根據項目需求配備了監理人員,編制了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監理人員開展了定期巡視檢查,定期組織召開監理例會通報有關工作。
(六)事故項目監管情況
1、屬地部門。2025年11月,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對事故項目工地開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施工材料堆放不規范、臨時用電線路裸露、個別人員未佩戴安全帽等隱患,當場告知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同年9月、12月,街道結合安全事故教訓及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風險,向轄區在建工程項目(含各平臺公司項目)下發安全生產提示函,督促對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規范落實防控措施。同時,街道組建由在建工地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組成的安全生產工作群,不定期推送典型事故警示案例、季節性風險提示,強化工地安全防范意識。
2、住建部門。住建局及下屬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服務站針對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2025年以來累計開展監督檢查6次,下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5份(文號分別為:[2025]第0085號、第0130號、第0205號、第0249號、第0387號),發現問題涉及文明施工、高處作業、外架、支模架、施工用電、安全資料等方面共計30余項,均責令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并書面回復。通過持續跟蹤督促,推動問題完成整改,履行了日常監督檢查職責。
(七)事故承臺基礎拆除情況
事故發生時,該項目所有塔吊均已完成作業任務。因后續施工工序推進需要,項目計劃對場內塔吊承臺基礎設施拆除作業。該項目共涉及4臺塔吊承臺基礎,各承臺基礎均采用“4枚鉆孔灌注樁+混凝土承臺基礎”結構形式,混凝土強度等級均為C35。
其中,事故涉及的3#塔吊(型號:西湖7020)承臺基礎(5500mm×5500mm×2600mm),坐落于格構柱之上,承臺基礎底標高為-5.550m。為保障基礎整體穩定性,該承臺基礎格構柱之間采用L10×14角鋼作為水平腹桿進行加固處理。
該承臺基礎拆除作業采用靜力切割工藝,使用2臺靜力切割設備電動金剛石鏈鋸(芊逸CS-22-518,額定功率18.5KW,額定轉速960r/min,出廠日期2020年6月15日)切割,該設備附帶產品合格證,檢驗結論為技術指標檢驗合格,符合作業使用要求。作業時將承臺基礎分切成9個方塊,再通過吊裝方式清運。
(八)事故項目人員情況
本次事故涉及的3#塔吊承臺基礎拆除工程由耀堃建設公司分包。耀堃建設公司負責人張某,安排長期為其提供勞務的陳某某聯絡施工人員。隨后,陳某某聯系了長期從事拆除作業的馮某某、遲某某、曾某某三名作業人員,并由陳某某擔任該作業班組的代班組長。上述各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務協議或勞動合同,僅以口頭形式約定,待施工全部結束后,由張某統一向相關人員結算勞務費用。
(九)事故發生經過
通過查閱資料和問詢記錄,還原事故發生經過如下:
2026年1月16日7時許,馮某某、遲某某、曾某某三人進入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工地,開展3#塔吊承臺基礎切割作業。作業初期,馮某某與遲某某先將兩條金剛繩鋸分別纏繞于承臺基礎上方及下方,通過機器進行切割作業,順利完成承臺基礎東西兩側的切割工作后,轉而對承臺基礎南北兩側進行切割。
8時許,陳某某抵達該工地。隨后,曾某某前往工地大門處,遲某某前往廁所對接水管事宜;陳某某則前往廣場上方,協調吊機吊卸相關工作。此時,現場僅留存馮某某一人繼續操作機器進行切割作業。
8時30分許,作業過程中,其中一根金剛繩鋸突然斷裂,卡嵌于塔吊基礎混凝土內部,馮某某嘗試通過外力將繩鋸拉出未果。為排除故障,馮某某將承臺基礎東側下方的包邊圍護墻敲除,鉆入承臺基礎底部撥動卡嵌的繩鋸。當馮某某完成操作準備爬出時,此前已切割完成的承臺基礎東西兩側之間的一混凝土塊發生滑落,致馮某某胸部以下部位受擠壓。
(十)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該工地下沉廣場3號塔吊承臺基礎底部,該切割區域未見作業安全警示標志。塔吊基礎底部有四個支撐點,南側靠墻,北側有2臺鋼筋混凝土繩鋸切割機,繩鋸正卡于塔吊基礎內。塔吊基礎北面略微傾斜。塔吊承臺基礎底部處有一灘30厘米左右的血跡混合物。
(十一)事故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事故發生前,耀堃建設公司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技術交底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未向作業人員充分告知作業風險、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措施。作業過程中,未在塔吊基礎切割及拆除區域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未按規范劃定并設置警戒區域,未安排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護,作業人員處于無監管、無防護、無提醒的危險作業狀態。
在繩鋸斷裂卡阻、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時,現場未及時停止作業、排查風險,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及加固措施,任由作業人員擅自進入危險區域處置。
(十二)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死者:馮某某,男,漢族,1990年6月出生,小工。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的規定,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情況
2026年1月16日8時52分許,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指揮中心通過社會應急聯動系統向奉化區應急管理局派發處置信息:有個工人師傅在工作的時候被很大的石頭壓住了,現在情況不是很好,人還困在里面,需要消防救援。9時25分許,經現場初步了解情況后,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向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匯報事故簡要情況。9時40分許,奉化區應急管理局通過浙政釘向寧波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事故簡要情況。后續,奉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人員救治情況及時向上級通報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工友立即開展施救工作。8時50分許,現場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9時3分許,消防救援人員與醫療救護人員相繼抵達現場開展救援;9時10分許,消防救援人員將馮某某成功救出,隨后醫務人員將其送往寧波市奉化區人民醫院搶救。經醫護人員全力搶救,于2026年1月16日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救治救援工作至此結束。
9時15分許,奉化區政府分管領導和應急、住建等部門以及屬地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趕到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處置和善后工作,組織人員封鎖事故場地、關停作業、部署事故善后處置等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錦屏街道辦事處第一時間聯系死者家屬開展安撫疏導工作,并指導涉事企業耀堃建設公司協商傷亡賠償事宜。耀堃建設公司與死者家屬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相關賠償金已全額支付完畢。死者遺體已于2026年1月20日在奉化區殯儀館火化。截至目前,死者家屬情緒穩定,未發生相關輿情事件。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陳某某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撥打110電話報警以及120急救電話,交投發展公司、蕭云建設公司、凱弘咨詢公司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耀堃公司負責人第一時間到達醫院了解情況,處置善后工作。目前事態得到有效控制,未引發次生問題與不良社會影響。
事故發生后,錦屏街道辦事處、公安、住建、應急等部門響應迅速,現場處置措施得當,后續工作開展有序,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衍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詢問、現場勘查、檢驗檢測及查閱相關資料,排除因地震、惡劣天氣、外力撞擊及人為破壞等因素引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經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作業人員馮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確認現場安全狀態、未采取任何有效支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冒險進入正在切割的混凝土塊下方危險區域,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分析
耀堃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一是危險作業管理完全缺失,未將塔吊承臺基礎切割拆除這類高風險作業納入公司安全管理范疇,既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也未執行內部危險作業審批流程;二是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對作業人員開展實質有效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專項培訓,導致作業人員不具備辨識現場重大風險及應急處置的能力;三是現場安全管控形同虛設,作業前未組織安全條件確認,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警戒區,作業過程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對員工的違章冒險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耀堃建設公司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都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傷不追究責任的人員
馮某某,安全意識淡薄,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護措施違章進入正在切割的混凝土塊下方危險區域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因其已死亡,不追究事故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企業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耀堃建設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對員工實質有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技術交底,對施工現場安全管控不嚴,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馮某某違章作業行為。對此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張某,耀堃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其他處理建議
交投發展公司、蕭云建設公司、凱弘咨詢公司雖已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了相應安全生產義務,與耀堃建設公司簽署了相關協議,明確了雙方責任,對本起事故的發生無事實因果關系。但鑒于事故發生在其施工現場項目現場,為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控,壓實各環節安全責任,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由寧波市奉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上述三家企業加強監管,并將相關情況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五、事故主要教訓
本次事故教訓深刻,暴露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存在多重突出問題:一是主體責任落實懸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對塔吊承臺基礎拆除這一危險作業管控隨意,未開展針對性安全技術交底和崗前培訓,安全防線全面失守;二是用工管理極不規范,以口頭約定替代書面協議,未簽訂分包、勞動及勞務協議,用工模式松散,形成安全生產管理盲區,法治與合規意識嚴重缺失;三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馮某某違規冒險作業,反映出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到位,作業人員風險辨識與規范操作能力不足;四是危險作業管控不力,專項施工方案及行業技術規程未有效落地,僅停留在紙面,最終因違規操作引發事故。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單位要以本次事故為戒,全面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堅決整改同類問題、防范衍生風險,行業主管部門需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全行業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堅決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一)切實深植安全理念
各級黨委政府需深學篤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始終堅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則,精準踐行新發展理念,統籌兼顧發展質效與安全底線,在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中,始終將安全理念貫穿全過程、置于優先位。要精準研判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形勢、新挑戰,深刻汲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持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細化責任鏈條、強化逐級落實,以源頭防控、精準管控的務實舉措,切實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底線。
(二)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耀堃建設公司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立即對奉化區范圍內所有作業項目、作業點位及各類作業活動開展全面自查自糾,堅決杜絕“帶病作業”行為。要嚴格落實危險作業全過程管控要求,將專項施工方案細化為可操作的現場作業指引,組織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崗前交底,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與操作邊界,嚴禁擅自變更作業流程、簡化安全措施。針對混凝土拆除及切割等施工行為應充分辨識安全風險,并對風險進行分級分類管控,必須科學劃定標準化警戒區域,采用硬質圍擋、警示標識、警戒帶等多重防護措施,明確警戒范圍與值守要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域。同時,配備專職安全員全程現場監護,實時巡查作業環境、設備運行及人員操作情況,對繩鋸斷裂、基礎塊松動等突發隱患第一時間停工處置,建立隱患排查整改臺賬,實行閉環管理,確保作業環境、設備狀態、人員操作全程安全可控。交投發展公司要切實履行工程安全首要責任,強化對參建各方合同履約管控,依法統籌協調、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建立臺賬、限期督辦整改,全程跟蹤閉環管理,保障日常施工安全有序推進。蕭云建設公司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范項目發包、承包行為,筑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防線,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壓實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以包代管”亂象。同時,強化作業技術交底與作業人員崗前培訓,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確保全體作業人員精準掌握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風險及防控要點。凱弘咨詢公司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監理合同約定,依法依規履行施工現場監理職責。從嚴審查分包單位資質條件,對施工過程中發現人崗不符及各類安全隱患,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建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切實發揮監理監督制衡作用。
各單位要以本次事故為戒,全面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堅決整改同類問題、防范衍生風險,行業主管部門需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全行業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堅決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三)切實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屬地及行業主管部門住建局須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以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警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做到舉一反三,在建筑施工領域全面開展拆除工程專項排查整治及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工作中要突出源頭治理與現場管控雙輪驅動,聚焦項目危險作業審批、關鍵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履職到位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等核心環節,徹查人員違章危險作業、履職缺位、管理混亂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懲戒力度,對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予以行政處罰;對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奉化錦屏寧波市奉化區藝術基地項目
“1·16”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