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MB1509693U/2026-167275 | 組配分類 | 事故通報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文日期 | 2026-03-12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奉化西塢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處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5年3月3日22時許,奉化區西塢街道尚橋科技工業園區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西塢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監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2025年4月23日,事故調查報告經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根據《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和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回頭看”工作要求,對該事故調查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報告如下:
一、事故調查處理過程
(一)行政執法主體方面。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方面。本案行政執法人員為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均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且符合2名以上執法人員的要求。
(三)行政執法權限方面。本案屬于區政府的管轄范圍。
(四)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本案認定事實清楚。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方面。本案適用法律依據準確。
(六)定性方面。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款第四項,關于一般事故的定性準確。
(七)行政執法程序方面。本案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按規定報請區政府批復等行政執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執法文書方面。本案行政執法文書總體規范。
綜上所述,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實情況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奉化西塢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的批復》(奉政發〔2025〕6號)印發以后,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西塢街道辦事處對照職責,認真落實各項事故整改措施。
(一)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1.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嚴管違章操作。2.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補齊硬件短板。3.深化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安全意識。4.建立長效排查機制,持續整改隱患。
(二)西塢街道辦事處。1.深入開展安全警示教育。2.深入開展動火作業整治。3.深入開展利用違章從事六類生產經營整治。4.深入開展安全和消防宣傳教育。5.深入開展村莊小企業小作坊摸排。6.加快推進安全生產責險。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由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段某某予以行政處罰,處罰已執行完畢。
(一)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根據調查認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5月23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奉化應急罰決〔2025〕第000043號),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6月5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二)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根據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甬奉檢刑行意〔2025〕84號)提出的建議,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11月7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何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奉化應急罰決〔2025〕第000064號),處以罰款人民幣2.592萬元,何某已于2025年11月21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三)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段某某。根據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甬奉檢刑行意〔2025〕84號)提出的建議,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11月7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段某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奉化應急罰決〔2025〕第000065號),處以罰款人民幣1.8萬元,段某某已于2025年11月21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從奉化西塢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看,評估認為,相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主體能夠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都嚴格落實了《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奉化西塢寧波滴水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的批復》中有關事故責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議的各項要求。
寧波市奉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