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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部門及下屬單位涉企綜合性收費目錄清單
序號 | 部門 名稱 | 收費 單位 名稱 | 單位 性質 | 收費 項目 | 收費 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 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約定銀行的專門賬戶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或者提供銀行保函。 | 臨時用地復墾費用以經論證的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費用資金數額為準,但不得低于本區(縣、市)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標準。 | 政府定制:中央和省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號 | 收費形式:在約定銀行的專門賬戶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或者提供銀行保函 |
2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指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內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應征收的費用。 | 1.對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參照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和辦法征收; 2.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閑置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 政府定制:中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1〕8號,浙政辦發〔2000〕221號,浙政發〔2008〕3號,浙政辦發〔2011〕87號 | |
3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指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因沒有條件開墾耕地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積征收的,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等補充耕地的資源性收費。 | 2025年2月20日之前: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園地的征收耕地開墾費,40元/M2;2023年1月30日之前占用標準農田的,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耕地開墾費;2025年2月20日以后: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檔: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詳見價格部門文件) | 政府定制: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浙政發〔2008〕39號,浙政辦發〔2011〕87號,浙委辦〔2012〕55號,浙政辦發〔2014〕25號、浙政辦函〔2025〕2號、甬政辦發〔2025〕25號、奉政發[2026]8號 | 2025年2月20日之前:耕地開墾費在供地時征收;2025年2月20日之后:耕地開墾費在用地主體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征收。 |
4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補充耕地資金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耕地開墾費”之外,因委托地方政府補充耕地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 耕地面積*375元/每平方米(即25萬元每畝) | 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 | 浙政辦函〔2025〕2號、甬政辦發〔2025〕25號、奉政發[2026]8號 | 2026年3月17日開始,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征收。 |
5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政府性基金 |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設單位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以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復森林植被、實現森林植被占補平衡。 | 區分不同林地類型、占用林地建設項目性質、所在區域,征收標準5-60元/平方米,具體征收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 政府定制:中央、省財政廳、省林業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財稅〔2022〕50號,財稅〔2023〕9號,浙財綜字〔2003〕9號,浙林計〔2007〕28號,浙財綜〔2016〕16 號,浙林便〔2018]148號,具體征收標準見省、市文件。 | |
6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海域使用金收入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國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讓海域使用權時向使用者收取的權利金。 | 根據不同用海方式,分為一次性征收和按年度征收,具體征收標準見省、市文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浙財綜字〔2009〕23號,浙財綜字〔2009〕32號,浙財綜〔2019〕21號,浙政發〔2009〕8號,財綜〔2008〕71號,財綜〔2007〕10號,財綜〔2006〕24號,財綜〔2021〕19號,甬財政發〔2020〕944號 | |
7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采礦權使用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采礦權人按礦區面積逐年繳納,用于礦業權登記管理及資源勘查保護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 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征收,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不足 0.5 平方公里按 500 元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廳字〔2017〕12號,財綜字〔1999〕74號,財綜〔2021〕19號, | |
8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礦業權出讓收益 |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 國家出讓礦業權時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比例分成并納入預算管理。 | 根據規定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率)征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 廳字〔2017〕12號,財綜〔2023〕10號,財綜字〔1999〕74號,財綜〔2021〕19號,浙自然資函〔2024〕65 號,浙自然資廳函〔2024〕1185號 | |
9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稅務部門 | 政府部門 | 表土剝離費 | 指收取建立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和優質耕作層保護利用專項資金 | 每畝耕地收取2.5萬元 | 政府定制:奉化區人民政府等 | 奉政辦發【2025】27號 | ||
10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寧波市奉化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 | 事業單位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向登記申請人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 住宅:80/件 ?????????????非住宅:550/件 證書工本費:10元/證???????????????????????? | 政府定制: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費〔2017〕16號 | 目前執行涉企不動產登記零收費 |
11 |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 寧波市奉化區規劃測繪設計院(寧波市奉化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調查監測中心) | 事業單位 | 技術服務費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承擔全區基礎測繪、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空間地理信息、土地勘測定界和權籍調查、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綜合整治、土地利用與儲備調查監測、耕地保護調查監測、國土綠化調查監測、自然保護地調查監測、三區三線調查監測、建筑道路調查監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互聯網地圖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執法技術服務、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評估、城市更新與設計、鄉村建設、建筑與景觀風貌設計研究、選址論證、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編制研究與評估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等技術服務 | 雙方協商 《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 《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 《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 《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修訂稿) | 市場調節價 國家測繪局 財政部、國家測繪局 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學會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 奉編【2020】21號 國測財字【2002】3號 財建【2009】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