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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關于送達《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被告知人李明珠:
因奉化經濟開發區尚橋園區3號-6地塊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2〕4號),我局依法對您父親李道賢名下位于寧波市奉化區西塢街道尚橋頭村朱家洋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事先告知書》(奉征補告字〔2025〕第1號),但在送達過程中,因無法查詢到您的聯系方式和住址信息,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您送達。
根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現依法向您公告送達上述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
征收范圍內李道賢名下的集體土地面積0.0607公頃(0.9105畝)。其中,農用地(林地除外)/公頃、林地0.0607公頃、建設用地/公頃、未利用地/公頃。按奉政發〔2023〕2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償金額為3.6056萬元人民幣。根據尚橋頭村相關規定,征地補償費提留比例10%,提留金額0.3606萬元,提留后征地補償費為3.2450萬元。
征收范圍內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具體情況為:花木0.0607公頃。按奉政發〔2021〕2號、奉政辦發〔2021〕1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償金額為3.0537萬元人民幣。
以上合計,李道賢名下的被征收土地總補償款為62987元人民幣(大寫: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整)。上述征地補償款由李道賢夫婦的全部法定繼承人被告知人自行共同依法繼承,各被告知人的具體繼承份額由各被告知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法處理。
被告知人應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有權提交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請自本告知書送達之日起,按上述要求行使權利。相關書面材料可提交至:寧波市奉化區錦屏街道茗山路269號519室(聯系人:王巧玲,聯系電話:0574-88595457)。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事先告知書》(奉征補告字〔2025〕第1號)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奉化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