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665566439R/2025-162808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預公開 |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 發布機構 | 區財政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關于征求《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示
公告內容: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寧波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甬財資〔2024〕2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奉化實際制定了《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7月4日前反饋至奉化區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地址:奉化區大成東路277號城投商務大廈,聯系人:駱芙丹,王杰明,電話:0574-89294292。
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
2025年6月24日
草案全文:
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
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寧波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甬財資〔2024〕253號)、《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奉財政發〔20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奉化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核銷等。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結合綠色環保、公益慈善等要求探索集約化處置新機制。
第五條 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經集體決策后,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并根據審批資料及時處置相關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權限和要求
第七條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毀、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需劃轉、交接的;
(六)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需要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一)土地使用權、房屋及構筑物、車輛處置;
(二)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辦公家具等國有資產的轉讓、置換;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發生的整體資產處置事項;
(四)跨部門、跨級次、跨區域或向區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包含無償調撥);
(五)對外捐贈
(六)賬面原值單價3萬元(含)以上、單批20萬元(含)以上的國有資產報廢、報損。原則上同一年度報廢、報損次數控制在2次內。
第九條 資產原值500萬元(含)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由產權所有單位報區政府審批,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事項外,由各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規定經集體決策后審批。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自行負責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辦公家具類資產的報廢、報損業務的審批,報區財政局備案。區教育局負責下屬學校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辦公家具類資產的報廢、報損和學校間無償劃轉業務的審批。區衛健局負責下屬醫院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辦公家具類資產的報廢、報損和醫院間無償劃轉業務的審批。
第十二條 車輛處置前須經車輛指標管理部門同意后再按照資產處置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1個月內按本辦法相關要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申報、審核、審批及結果備案等,均應通過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網上辦理,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各主管部門、各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材料,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憑證,是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等相關手續的必備資料。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落實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七條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二)審核或審批。根據處置審批權限,主管部門對單位提交的處置申請進行審批,或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或區財政局審批。
(三)處置。單位取得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后,應當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及相關規定實施資產處置、上繳處置收入,并辦理產權變更或注銷手續。
(四)賬務處理。處置完成后,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變更登記資產臺賬。
(五)報告。單位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國有資產處置情況予以反映。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八條 無償劃轉(包含無償調撥)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向區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劃轉申請材料(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調撥申請表(附件1);
(三)擬無償劃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片、工程項目合同、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下同);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二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材料,包括單位集體決策內容、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
(四)對外捐贈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五)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單位對外捐贈后,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捐贈收據或接受捐贈的其他證明材料確認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行為。
第三節 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三條 轉讓(包含出售、出讓)是指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申請材料(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四)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五)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置換是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六條 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材料(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四)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設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五)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奉化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單位轉讓和置換資產報經批準同意后,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根據處置權限以主管部門或區財政局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市場競價或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在交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當報處置權限部門確認后方可繼續交易,低于評估結果80%的,應重新評估。交易事項完成后,單位應將交易結果及有關情況報處置權限部門備案。
第四節 報廢
第二十九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通用設備和辦公家具報廢應按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車輛應參考《機動車輛使用年限表》(附件3)執行,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17〕4號)執行。單位應落實資產使用年限內部控制制度。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申請材料(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五)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單位按照權限經批準報廢仍有殘值的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原則上應當評估后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預計殘值收入無法抵扣交易成本的,可采用三家以上單位比價等方式。涉密載體按照保密部門對涉密載體銷毀要求的相關規定執行;非涉密載體電子設備類應由環保部門批準的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企業回收;機動車輛由經批準的專門回收機構進行回收。
第五節 損失核銷
第三十二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處置行為。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報損以及其他資產的產權核銷行為。
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符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有關要求。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生或發現國有資產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挽回損失,并迅速組織力量查明原因,核實資產損失損壞情況,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申請材料(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報損價值清單,并附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四)國有資產盤虧、損毀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五)國有資產被盜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損毀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單位申請在對外投資、擔保(抵押)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處置申請文件(包含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內容);
(二)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件2);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四)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訴訟的,提供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單位對經批準核銷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相關資料、憑證應專項登記,妥善保管。對權益尚未完全滅失的,應繼續組織力量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由單位在收到款項并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交區級財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區財政局、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四)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五)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六)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七)其他違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奉財政發〔2020〕7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起草說明:
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x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4日在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相關反饋意見。
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
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