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80671U/2025-166243 | 組配分類 | 監督檢查信息 |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發文日期 | 2025-11-06 |
| 發布機構 | 區衛生健康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處方字跡潦草非小事,規范書寫是法律責任——從一起診所醫生因處方書寫潦草被處罰談起
案情介紹
2024年12月17日,寧波市奉化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某內科診所進行檢查,隨機抽查了數份門診處方。執法人員發現該診所醫師劉某開具的多張處方存在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的問題。經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該診所主治醫師劉某在執業過程中給患者開具的處方箋中存在字跡不清和藥品名稱未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書寫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同時結合《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相應的裁量基準,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及時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本案已順利結案。
處罰依據
一、《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
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違法行為剖析
醫師處方字跡潦草的行為,看似是“小事”或“個人習慣”,實則潛藏著巨大的醫療安全隱患:
1. 直接導致用藥錯誤風險:處方是藥師調劑藥品的絕對依據。潦草的字跡極易導致藥師誤讀藥品名稱、劑量、用法。例如,“左氧氟沙星”可能被誤認為其他沙星類藥物;“0.1g”可能被看成“0.4g”;“每日一次”可能被看成“每日三次”。一旦調劑錯誤,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引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2. 妨礙藥學專業監督:藥師的核心職責之一是對處方進行審核,確保用藥合理性。如果處方無法辨認,藥師就無法有效審核處方的藥品選擇、劑量、配伍禁忌等,使得藥學監督這一重要的安全防線形同虛設。
3. 侵害患者知情權:患者有權知悉自己的病情和診療措施。一張無法辨認的處方,剝奪了患者了解所用藥品基本信息的機會,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4. 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難以作為有效證據:處方是重要的醫療文書和法律證據。如果因其字跡潦草而無法辨認,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和醫師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無法證明其診療行為的正確性與合理性。
衛監提醒
本案雖小,但意義重大,為所有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敲響了警鐘。各級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需謹記:處方書寫并非個人小事,而是受《處方管理辦法》嚴格規制的法律行為?!白舟E清晰”是處方合格的法定底線,也是保障患者用藥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潦草、難以辨認的處方,極易導致藥師誤判、引發用藥錯誤,直接威脅患者生命健康,同時也在醫療糾紛中使自身陷入舉證不利的被動局面。
請醫療機構及醫務工作者務必引以為戒,嚴守規矩,規范行醫,讓每一張處方都經得起法律和安全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