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我局制定了《奉化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暫行辦法共62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至第四條,是總則,主要內容是該辦法制定的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概念,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五至第十條,是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是明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部門、主管部門、單位在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責以及分工。
第十一至十八條,是配置管理,主要內容是資產配置的必要性以及配置方式;公物倉管理的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產時,應優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決。
第十九至二十五條,是使用管理,主要內容是資產使用的方式以及使用要求,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加大國有資產調劑共享力度。
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條,是處置管理,主要內容是資產處置的方式及原則;資產損失核銷應進行責任認定,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至四十三條,是基礎管理,主要內容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入賬的要求;需要評估和清查的情形;使用和處置收入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是資產報告,主要內容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以及職責分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條,是資產信息化管理,主要內容是完善資產管理網上辦理流程,用信息化手段支撐全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
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條,是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是明確人大、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主管部門在資產管理情況監督中的職責。
第五十四至五十七條,是法律責任,主要內容是依法給予處分及刑事追究的情形。
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條,是附則,主要內容是明確本辦法的發布日期。
| 序號 | 修訂內容 | 新管理辦法 | 原管理辦法 |
| 1 | 管理職責方面 | 在原有基礎上新增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專項職責,明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資產的專項管理職責。 | 規定了財政局、主管部門、預算單位的管理職責 |
| 2 | 資產配置方面 | 1、新增公物倉內容,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公物倉具體管理工作,將低效、閑置資產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產時,應優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決。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開展臨時性專項工作等經批準需要配置資產的,應首先利用現有存量資產、公物倉資產滿足配置資產需要。確需購置的應按照資產配置管理程序報經批準,工作結束,資產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 2、新增公共基礎設施內容,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 資產配置應當符合的條件、具體配置的要求 |
| 3 | 資產使用方面 | 1、新增接受捐贈資產的使用規范,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2、新增要求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各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 落實使用管理制度、明確使用審批權限 |
| 4 | 資產處置方面 | 1、新增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的有關規定,資產無償劃轉應在國有單位之間,不得改變國有屬性;對外捐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執行。 2、新增資產損失核銷應進行責任認定,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 | 可處置資產的范圍、處置審批的權限 |
| 5 | 基礎管理方面 | 新增在建工程的有關規定,對已交付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暫估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 無此內容 |
| 6 | 監督檢查方面 | 1、新增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 2、新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 明確各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整改通報的事項 |
| 7 | 法律責任方面 | 新增依法給予處分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行為。 | 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三、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
解讀人:駱芙丹
聯系方式:0574-8929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