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80671U/2025-165538 | 組配分類 | 監督檢查信息 |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發文日期 | 2025-10-14 |
| 發布機構 | 區衛生健康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以案釋法|防患于未然,職業健康檢查無小事
案情介紹
2025 年7月8日,寧波市奉化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醫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放射科醫生朱某于2025年3月22日經批準離職,該院無法提供朱某的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報告。同日,寧波市奉化區衛生健康局以該院涉嫌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為由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經過調查,該院存在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同時結合《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相應的裁量基準,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
衛監提醒
職業健康是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用人單位持續發展的基礎,按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是預防職業危害的重要防線。勞動者應積極了解自身崗位可能存在的健康風險,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的責任。通過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可以有效降低職業病的發生率,從而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