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4775 | 組配分類 | 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 |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發文日期 | 2023-06-15 |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關于印發《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甬建發〔2023〕49號
各區(縣、市)住建、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大數據、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寧波前灣新區建交、發改、公安、社會事務管理、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經信、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寧波高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經發、公安、社會事務管理、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工信、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為切實發揮政府對住房、收入困難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確保公租房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公安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據《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22〕76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審核、配租使用、補貼發放和退出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術語
本細則所稱申請家庭是指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為單人戶家庭或者多人戶家庭。在申請公租房保障時,申請家庭中應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本細則所稱保障家庭是指經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并被實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第二章 ?保障申請條件
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
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是指主申請人戶籍在申請地區(縣、市)城鎮地區的住房、收入困難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城鎮住房救助家庭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是指主申請人戶籍在申請地區(縣、市)城鎮地區以外的住房、收入困難家庭。
第五條 ?城鎮住房救助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是具有申請地區(縣、市)城鎮戶籍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同時是民政部門簽發的《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者《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者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戶主或持證人。共同申請人是上述證件中載明的正在保障人員。
(二)家庭在本市無現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第六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是具有申請地區(縣、市)城鎮戶籍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其中年齡未滿28周歲的單人戶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申請人,申請前12個月內應在本市累計繳納6個月(含)以上的社會保險且處于在繳狀態。
(二)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三)家庭在本市無現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第七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是具有申請地區(縣、市)城鎮戶籍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其中年齡未滿28周歲的單人戶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申請人,申請前12個月內應在本市累計繳納6個月(含)以上的社會保險且處于在繳狀態。
(二)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三)家庭在本市無現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第八條 ?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是與申請地區(縣、市)注冊登記單位簽訂勞動(工作)合同或者在申請地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
(二)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低于申請地區(縣、市)規定標準。
(三)家庭在本市無現有住房。
(四)主申請人申請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處于在繳狀態,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申請人申請保障時應當在市級或申請地區(縣、市)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地區(縣、市)注冊登記單位是指注冊登記住址在申請地區(縣、市)的用人單位。
(五)家庭主申請人學歷、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工作崗位、榮譽稱號、新市民量化積分等其中一項符合申請地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要求。
第三章 ?條件認定標準
第九條 ?家庭成員認定。
(一)申請公租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其中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是本市城鎮常住人口。
前款所說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具體包括:外出不滿半年或者在境外學習的本市城鎮戶籍人口;居住在本市城鎮范圍內半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鎮戶籍人口。
1.主申請人是指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常住人口。
2.共同申請人是指與主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具體包括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已成年子女是否作為共同申請人,由申請家庭自行確定。其他人員不得作為共同申請人。
3.其他家庭成員是指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的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已成年子女。
4.在監獄內服刑的或者在政府舉辦供養機構集中供養的人員(不包括自費人員),以及區(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不得保障人員不得作為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5.下列情形的家庭成員,原具有申請地區(縣、市)城鎮戶籍,現在不是本市城鎮常住人口,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讀學生。
(2)現役軍人。
(3)臨時性(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派駐外地工作或者出境的人員。
6.現役軍人不是本市城鎮常住人口的,可以主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7.離異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
8.正在申請公租房保障或者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成員,不得重復計算家庭人口。
(二)家庭成員變更。家庭成員情況發生變更的,申請家庭應當及時報告區(縣、市)住建部門,區(縣、市)住建部門按照以下情況分類處理:
1.在提出保障申請之后、保障資格確認之前,申請家庭應根據變動后的情況重新提出保障申請,區(縣、市)住建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重新開始受理、審核、公示及資格確認工作。
2.在保障資格確認之后、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貨幣補貼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家庭根據變動后的情況提出保障變更申請,區(縣、市)住建部門應重新審核該家庭是否符合準入標準,并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調整保障標準。其中:
(1)主申請人死亡的,申請家庭應重新確定主申請人并提出保障變更申請。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區(縣、市)住建部門應當注銷該家庭公租房保障資格。
(2)主申請人離異,自離異之日起一個月內,離異雙方能協商一致的,按雙方協商內容確定主申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為主申請人,如雙方均有撫養子女或均無撫養子女的,由女方為主申請人,但主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除外。符合條件的另一方可以重新申請公租房保障。
(三)主申請人因服刑、死亡等原因不具備公租房保障主申請人資格后,原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成為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家庭困境兒童,在家庭其他條件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前提下,可繼續予以公租房保障。
(四)嚴重失信名單是指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數據庫的嚴重失信人員名單。
第十條 ?家庭現有住房認定。家庭現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的現有住房,具體包括以下住房:
(一)家庭成員自有或共有的已辦理不動產權證住房。
(二)家庭成員名下已交付、但是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合同備案商品住房和網簽存量住房。交付日期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付日期為準(下同),延期交付的,應提交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書或者說明,并按照交付通知時間予以調整。
(三)家庭成員農村自建房。
(四)家庭成員公證繼承住房、法院判決給家庭成員(含調解或協議)的住房。
(五)家庭成員以政策性、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等。
(六)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拆遷)住房。
(七)其他經查證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
第十一條 ?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認定。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是指在本市范圍內認定為家庭現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合計,其中部分產權份額的住房建筑面積按份計算,具體按下列情況分類計算:
(一)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土地證,下同)的住房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住房建筑面積。
1.已交付、但是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合同備案商品住房建筑面積以備案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2.合同網簽存量住房建筑面積以網簽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3.農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筑面積以批地建房審批資料記載的住房建筑面積為準。祖傳或者無批地建房審批資料但是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積由屬地村委會認定。
4.公證繼承住房、法院判決(含調解或協議)住房建筑面積,原有不動產權證的,以原有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原無不動產權證的,以相關公證、法院判決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以申請家庭提供的有資質測繪機構測繪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以政策性、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落實政策私有住房,承租合同記載的面積為建筑面積的,以該面積為準;承租合同記載的面積為使用面積的,以換算系數1.35計算的建筑面積或申請家庭提供的有資質測繪機構測繪的建筑面積為準。
(四)離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或落政私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給一方的,離婚前夫妻共同租住的住房面積可不計入另一方。
(五)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已抽簽確定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尚未抽簽確定安置住房的,按被征收(拆遷)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六)截至申請日5年內轉讓的住房,之后另購一套住房的,以兩套住房中建筑面積大的一套計算建筑面積。
(七)原作為低收入家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等銷售型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請人,無產權份額且房屋未轉讓或者轉讓未超過5年的,建筑面積按原申請家庭人均份額認定;房屋轉讓超過5年的(不含原申請家庭成員之間轉讓),不計算建筑面積。
(八)主申請人或其共同申請人,現以政策性、福利性租金承租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的,申請前若與房屋產權方約定在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后、實施公租房保障前將原住房騰空歸還產權方,并提供書面協議的,上述住房可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繳納社會保險認定。繳納社會保險是指主申請人的用人單位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后主申請人自主申報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前累計或者連續繳納的社會保險不含補繳社會保險,在市、區(縣、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可以互認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家庭收入、財產是按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認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申請前12個月內(不含當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銀行存款及理財產品、滬市深市股票及基金債券等貨幣財產,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生活用機動車輛、房屋資產等。
1.貨幣財產是指家庭成員銀行存款及理財產品、滬市深市股票及基金債券等。
2.企業投資是指家庭成員投資設立市場主體的認繳出資額,不包括已注銷企業。
3.生活用機動車輛是指家庭成員名下非營運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4.房屋資產是指家庭成員房屋市值的總和,房屋市值按照房屋買賣價格或者房產市場評估價或者征收補償價格確定。
已認定為家庭現有住房或者其轉讓(含征收補償)收入計入家庭收入(財產性收入)的房屋不再計入房屋資產,計入房屋資產的房屋如下:
(1)在本市范圍內的住房,是指尚未交付的合同備案商品住房;截至申請日5年內,通過離婚析產、買賣、贈予、法院判決(含調解或協議)、拍賣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轉移給他人的住房(下同),其中離婚析產住房,離婚時雖將住房給一方,離婚前夫妻共同共有的各類住房按建筑面積的50%計入未取得住房的另一方;截至申請日5年內被征收(拆遷)貨幣補償的住房。
(2)在本市范圍內的非住宅,是指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合同備案、網簽和截至申請日5年內轉移給他人或者被征收的非住宅。
(3)在本市范圍以外的家庭現有住房、非住宅等。
第十四條 ?學歷、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工作崗位、榮譽稱號、新市民量化積分認定。
(一)學歷是指取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等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學歷,以及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二)職稱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立的國家職稱系列內,通過統一考試、評審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水平的證書。
(三)職業技能是指取得人力社保部門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四)工作崗位是指維護城市基本運行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一線工作崗位,具體范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榮譽稱號是指獲得寧波市區(縣、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勞動獎章”、“寧波工匠”、“技術能手”稱號。
(六)新市民量化積分是按照市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管理有關規定獲得的積分,具體分值標準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保障資格確認
第十五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網上申請,申請家庭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浙里辦”APP申報。其中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其戶籍所在地區(縣、市)申報;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其單位注冊登記住址(或靈活就業登記)所在地區(縣、市)申報,特定家庭在市級住建部門指定區(縣、市)申報。
不能進行網上申報的,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由其戶籍所在地區(縣、市)住建部門公布的受理點線下輔助申報;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由其單位注冊登記住址(或靈活就業登記)所在地區(縣、市)住建部門公布的受理點線下輔助申報,特定家庭由市住建部門指定區(縣、市)住建部門公布的受理點線下輔助申報。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應按規定簽署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填寫有關家庭信息,提交上傳下列材料并對填報內容和提交上傳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其中能夠通過政務共享平臺查詢到的證明材料,申請家庭無需重復提供。
(一)基本材料
1.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其中主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無居民身份證,可提交出生證明;配偶已死亡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城鎮常住人口,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證》。
2.居民戶口簿(不能反映主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關系的,須取得公證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3.婚姻狀況證件或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另外,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主申請人需要提供勞動(工作)合同或靈活就業登記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納申報等材料。
(二)特殊情況補充材料:
1.家庭住房補充材料: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本市非城鎮戶籍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住房相關證明。
2.家庭財產補充材料:有生活用機動車輛的,應提供載有車損險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或購買發票;有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說的房屋資產,應提供買賣合同或者有資質評估機構的房產評估報告或者征收補償協議。
3.家庭優待補充材料: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軍烈屬、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市級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以及市、區(縣、市)規定的其他優待家庭,應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另外,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主申請人如取得(獲得)公租房保障規定的學歷、職稱、職業技能、榮譽稱號、新市民量化積分的,或者正在公租房保障覆蓋的行業(產業)一線崗位工作且滿足一定工作年限的,應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工作單位統一組織申請的,應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或非營利組織登記證書、單位擔保書。
(三)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在15個工作日內未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七條 審核公示流程。
(一)受理。申請家庭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浙里辦”APP自主填報戶籍、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基礎信息并提交申請,基礎信息齊全的進入審核環節;基礎信息不全的,申請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相關資料。
(二)初審。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成初審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上提交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入聯審環節;同時將初審合格申請家庭的相關資料轉送區(縣、市)住建部門。
(三)聯審。自收到核查請求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區(縣、市)聯審部門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上提交核對意見,或者通過部門信息系統以數字化信息共享接口形式生成核對報告,真實有效反饋信息核查情況:
1.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門通過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以數字化信息共享接口形式生成的《浙江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婚姻狀況進行反饋。
2.5個工作日內,人力社保部門對主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學歷、靈活就業登記、職稱、職業技能等級或者從事行業、產業工作崗位等情況進行反饋。
3.5個工作日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在本市范圍內申請家庭的房屋登記情況進行反饋。
4.5個工作日內,住建部門對申請家庭在本市范圍內合同備案商品房、網簽存量房和截至申請日5年內轉移給他人的房屋進行反饋。
5.5個工作日內,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對主申請人的新市民(流動人口)量化積分情況進行反饋。
6.5個工作日內,稅務部門對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反饋。
根據申請審核需要,區(縣、市)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總工會應對本地戶籍申請家庭戶籍、家庭成員關系,申請家庭成員投資市場主體的認繳出資,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獲得的區(縣、市)級以上總工會授予的榮譽稱號,分別予以協助調查反饋。
(四)公示。在3個工作日內,區(縣、市)住建部門綜合初審、聯審部門的反饋意見,核準后將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在區(縣、市)官方網站公示5天。
(五)確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縣、市)住建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確認保障資格,并通過網絡、快遞、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家庭。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復核結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從申請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應不超過30個工作日;因數據共享出現問題等復雜情況延誤的,不應超過45個工作日。
(六)保障。申請家庭具備保障資格后,區(縣、市)住建部門可以根據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數量、保障資金額度等情況核定保障方式。
申請家庭不接受核定保障方式的,視作放棄本次保障資格。
第五章 ?實物配租保障
第十八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程序(不含定向配租)包括房源發布、意向登記、準租入圍、配租定位、簽約入住。
第十九條 ?房源發布。區(縣、市)住建部門應通過受理機構或者官方網站面向社會常態化發布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發布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套型面積、租金標準、配租規則、舉報咨詢電話等事項。
第二十條 ?意向登記。申請家庭僅可選擇唯一公租房項目及套型進行實物配租意向登記,登記時間截止后,不得變更意向登記信息。具備優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提交相關證件材料。
第二十一條 ?準租入圍。根據當期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數,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按照不同類別保障家庭優先排序、同類別不同情形家庭優先排序、同類別同情形家庭受理登記先后或者隨機搖號排序(其中優先家庭排序在前),按季(月)確定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及排序。
不同類別保障家庭的優先排序:城鎮住房救助家庭(含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
同類別不同情形家庭的優先排序:無房家庭、有房家庭。
同類別同情形下優先家庭: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三孩家庭、省部級(含)以上勞動模范、市級見義勇為人員、70歲(含)以上老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行業一線從業人員。
本條所說的三孩家庭是指主申請人有三個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下同)。
第二十二條 ?配租定位。區(縣、市)住建部門可以選擇依序自主選房、依序抽簽選房、電腦自動配租以及其他公告方式確定實物配租住房房號,選房或搖房過程宜由公證機構全程公證。
根據配房結果,區(縣、市)住建部門簽發《公租房實物配租定位通知書》(以下簡稱《定位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簽約入住。在規定時限內,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憑《定位通知書》與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可給予定向配租:
(一)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從事環衛、公交、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的一線從業人員。
(二)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本地重點扶持企業住房困難職工。
定向配租家庭數占當期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數的比例不超過50%。定向配租住房困難群體的公租房,主申請人與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金,用人單位還應當與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另行簽訂管理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配租戶型及面積標準。單人戶家庭可配租集體宿舍或者一居室;兩人戶家庭可配租一居室,但是家庭成員兩代的可配租二居室;三人及以上戶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含)以上。
根據房源等情況,配租戶型、配租面積可適當放寬,但配租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的1.5倍,且并非必須達到的面積。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租金包括公租房租賃協議配租租金和公租房租賃補充協議約定租金:
(一)公租房租賃協議配租租金是指公租房保障期間,公租房配租面積在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1.5倍以內(含)的部分,減去保障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按照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計算租金,并根據保障家庭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1.城鎮住房救助家庭配租公租房,實際繳納配租租金按應繳納配租租金的85%減免。
2.主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市級(含)以上勞動模范、無贍養人的孤寡單身居民(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重度殘疾的、一方年齡達到男60周歲或女55周歲無房的、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等對象之一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公租房,實際繳納配租租金按應繳納配租租金的85%減免。
3.前款以外的其他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三孩家庭配租公租房,實際繳納配租租金按應繳納配租租金的50%減免。
4.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配租公租房,實際繳納配租租金按應繳納配租租金的15%減免。
(二)公租房租賃補充協議約定租金是指以下情形應支付租金,不再給予減免:
1.公租房保障期間,公租房配租面積在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1.5倍以外的部分,加上保障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2.公租房搬遷期內或者搬遷期滿,不具備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在本市確無現有住房的,公租房配租面積按照合同約定的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3.公租房搬遷期滿,不具備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在本市現有住房的,退房期間公租房配租面積按照合同約定的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三)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后,在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按照屆時重新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六章 貨幣補貼保障
第二十七條 ?保障原則。
(一)對核定貨幣補貼保障方式的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應保盡保。
(二)對核定貨幣補貼保障方式的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受理登記先后或者隨機搖號順序,按季(月)確定家庭排序,排序在貨幣補貼保障計劃數以內的家庭實施保障,其余家庭進入輪候,輪候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擁有住房的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通過貨幣補貼保障,不再予以實物配租。本細則實施前已保障家庭,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按照原保障方式實施保障。本項所說的住房是指現有住房、尚未交付的合同備案商品住房。
第二十八條 ?貨幣補貼額度。
根據貨幣補貼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對貨幣補貼保障家庭分類別、分層次予以差別化補貼,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一)貨幣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其每平方米貨幣補貼標準確定。
(二)貨幣補貼標準如下:
1.城鎮住房救助家庭,其每平方米貨幣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100%。
2.主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市級(含)以上勞動模范、無贍養人的孤寡單身居民(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重度殘疾(含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的、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等對象之一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每平方米貨幣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100%。
3.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三孩家庭,其每平方米貨幣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65%。
4.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其每平方米貨幣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40%。
(三)下列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申請貨幣補貼的補貼金額可再上浮20%:
1.持低保證、低邊證或特困證三證之一,且有效期連續滿兩年(含)以上的無房家庭。
2.主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市級(含)以上勞動模范、無贍養人的孤寡單身居民(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重度殘疾(含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的、一方年齡達到男60周歲或女55周歲無房的、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等對象之一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省、市、區(縣、市)規定的其他家庭。
(四)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公布的標準執行。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的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可分別根據主申請人戶籍、單位所在鄉鎮(街道)執行不同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貼發放。
(一)貨幣補貼從區(縣、市)住建部門與貨幣補貼保障家庭簽訂貨幣補貼合同的次月起開始,按月(季)發放。
(二)貨幣補貼發放期間,貨幣補貼保障家庭獲得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資格或者被取消貨幣補貼保障資格的,應當自公租房租賃合同生效當月或者區(縣、市)住建部門作出貨幣補貼保障資格取消決定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三)貨幣補貼發放期間,貨幣補貼保障家庭類別發生變化或者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調整的,應當自區(縣、市)住建部門作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類別變更決定或者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調整公布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貨幣補貼標準發放。
(四)貨幣補貼金額計算結果見角進元。
第七章 ?保障后續管理
第三十條 ?貨幣補貼合同。區(縣、市)住建部門應與貨幣補貼保障家庭主申請人簽訂貨幣補貼合同。合同應明確合同編號、合同雙方信息、補貼受益人、補貼標準及補貼金額核定、補貼發放方式及時間、資格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
(一)公租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期限應在保障期限內,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符合保障條件且在保障期限內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房屋位置、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物業管理費、保證金額度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實物配租保障家庭的權利和義務;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其他約定。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租賃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限內,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受理單位申報并辦理變更或退出手續。
(二)公租房列入城市征收范圍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公租房所有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費納入公租房專戶,對租住公租房的家庭,由產權單位另行配租,不享受征收補償。
(三)市屬公租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其主申請人城鎮戶籍或者用人單位在市屬公租房供應地區內跨區遷移或變化,除戶籍或者工作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情況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公租房,續租時向原申請地區(縣、市)提出續租申請。
(四)因不符合條件退出保障的原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在以市場租金租住公租房過渡期間,如家庭條件發生變化,經審核公示又符合條件的,可重新納入公租房保障,并對正在租住的公租房享有優先承租權。
(五)因就業、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同戶型公租房的,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租金管理。
(一)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按市、區(縣、市)相關文件執行。
(二)實物配租保障家庭簽訂租賃合同之日,可按不高于3個月的市場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月或按季)及時繳納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當年度約定的最后一次租金繳納。
租賃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等費用由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承擔。
(四)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逾期未繳納租金,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租賃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實物配租保障家庭責任,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
第三十四條 ?日常巡查檢查。
(一)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以下涉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隱患、結構安全隱患等情況進行巡查并記錄:
1.轉租、轉借、擅自調換等違規使用公租房情況的。
2.改變原有設施設備布局以及損壞固定裝置情況的。
3.因設施設備自然損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況。
4.違法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改變房屋結構的情況。
5.利用房屋進行疑似違法活動,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巡查內容。
(二)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對已入住公租房開展巡查并進行記錄,巡查第三十四條中可能涉及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違法違規內容、投訴舉報等情況;應當派專人定期檢查建筑屋面、外墻飾面、門窗、外遮陽、空調架等并記錄檢查情況。
(三)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每月一次巡查空置房屋是否被侵占、配套設施是否完好等情況;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收集證據并上報當地住建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