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適用本細則。市區指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含寧波高新區)、奉化區。
第三條 ?戶口遷移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落戶和市內戶口遷移。
第四條 ?在本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浙江省居住證》。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
農村地區取得城鎮住宅用地的不動產權屬合法所有權人,可按城鎮地區居住落戶條件辦理遷入手續,統一落戶到不動產權屬所在地的居委會,登記在該房屋坐落地址。
第五條 ?現戶口登記在長三角(三省一市)內,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隨遷的,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或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其中成年子女和未達到投靠年齡的父母還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證》。
第六條 ?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在本市出生登記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在城鎮地區同一街道(鎮)的成套住宅連續租住登記滿1年的,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寧波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
(三)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四)《浙江省居住證》。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和《浙江省居住證》;事后投靠的,申請時被投靠人仍需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落戶條件。
第八條 ?奉化區試行以經常居住地、就業地登記戶口制度。
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區城鎮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并在奉化區城鎮地區同一街道(鎮)的成套住宅連續租住登記滿1年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寧波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
(三)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區城鎮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在奉化區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四)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或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家屬隨遷參照第七條第二款執行。
第九條 ?在本市投資辦企業、個人就業創業,按規定繳納稅款或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產權證明;
(三)繳納稅款或社會保險證明;
(四)《浙江省居住證》。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
第十條 ?夫妻一方為市區戶口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結婚證;
(四)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被投靠人戶口在農村地區的可參照本條執行,并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
與父母同戶一方因服現役被注銷戶口的,與公婆或岳父母實際居住生活的另一方,憑結婚證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權屬證明等材料,申報戶口遷入公婆或岳父母處。
第十一條 ?父母一方為市區家庭戶的,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交學生證,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交未婚聲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成年子女戶口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的,其老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在城鎮范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交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三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須征得本人同意),提交以下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父母雙方死亡證明或因死亡戶口被注銷證明;
(四)親屬關系證明或監護人證明(聲明)。
第十四條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核準可以辦理人才落戶:
(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報將戶口遷至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處;
(二)落實就(創)業單位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報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三)畢業15年內有意愿來本市就業的,可申報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四)本市生源的,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人才落戶:
(一)經過寧波市人才分類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包括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級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人員;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并簽訂勞動合同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
以上人員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留學回國人員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六條 ?高級及以上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
在寧波合法穩定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初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以及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父母可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至“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第十七條 ?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授予以下榮譽的人員,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勞動模范、道德模范;
(二)先進工作者、優秀農民工;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后3年內,可申報將戶口遷入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評選推薦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第十八條 ?人才落戶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的人才,提交以下材料可申請人才落戶: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需提交);
5.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無合法穩定住所、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需提交);
6.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落集體戶的需提交);
7.擬遷入家庭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投靠親友的需提交);
8.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戶需提交)。
畢業15年內無合法穩定住所、未落實就(創)業單位,落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親友的,需提交畢業證書。
(二)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人才落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家庭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人才根據相應類別分別提供寧波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相關榮譽證書等;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還需提交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還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證》、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落戶人才專戶的家屬,還需提交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
第十九條 ?現戶口登記在市區范圍內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提交本人擬落戶地房屋權屬證明以及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
原同戶非親屬人員如能提交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內無房證明的,經戶主同意可一并隨遷至城鎮地區。
第二十條 ?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可以憑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申請將市內戶口投靠遷入。
與城鎮地區房屋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可以憑房屋權利人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等材料,申請將市內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房屋有產權共有人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戶的聲明。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以及其他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二十二條 ?現戶口已在市區內,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條件的,可以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現戶口登記在寧波市區的退休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無合法穩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落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應當在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地設立社區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規定情形人員的戶口,并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社區集體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變動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隨軍家屬、退役軍人、回國定居華僑、回內地定居港澳臺人員和被收養人員、歸正人員等遷移、恢復落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經審核后當場辦結:
(一)市區范圍內戶口遷入(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除外);
(二)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應屆畢業生回原籍落戶或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就(創)業地落戶。
除前款外,其他戶口遷移事項(依職權遷移除外)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申請人隱瞞、欺騙或提交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得申請落戶;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隱瞞、欺騙或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落戶或造成雙重戶口的,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秾幉ㄊ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準入條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5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開我市落戶條件的通知》(甬政辦發〔2020〕51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未列舉的落戶政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全面取消落戶限制,落戶政策與本政策有差異的,按照“有利于申請人落戶”的原則執行。
附件:相關內容解釋
附件 相關內容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城鎮”是指寧波市所轄區域內區人民政府駐地及所轄街道(鎮)實際建設連接到的社區居委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一般指設立城市社區居委會的地方;“農村”是指寧波市所轄區域內除城鎮以外的區域。
二、有關“合法穩定住所”的相關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1.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系的,允許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以上且實際居住的1戶家庭辦理落戶,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的證明;租賃落家庭戶的需提交所有共有人同意其落戶的證明。
(四)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所有的合法穩定住所” 僅適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僅可遷入1戶直系親屬家庭。
(五)公共租賃住房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六)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租賃落戶住宅僅限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三、本細則所稱“房屋權屬證明”是指:
(一)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證件證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權證明;
(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甬辦事機構的,可在企業注冊地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五、本細則要求需繳納本市社會保險的,申請落戶當月社會保險參保狀態應當為本市“正常繳費”。
社保、稅款連續繳納年限為累計繳納年限,即申請之日以前連續1年為“2年內累計繳納12個月”;申請之日以前連續6個月為“1年內累計繳納6個月”;補繳記錄不得計入繳納年限。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除本細則第八條外,在其他省市繳納的社會保險在申請落戶時可累計納入本市繳納年限;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落戶條件的,需在寧波本地繳納滿6個月方可累計。
六、申請租賃落戶的,居住登記時間以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為準,未登記或中斷不計入居住登記時間,需實際居住。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落戶條件的,連續租住時間以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為準。
七、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落戶條件的,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戶”原則,可在該房屋坐落地址登記常住戶口家庭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后應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房屋租賃關系解除后應將戶口遷移至現戶口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八、已析產的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共有人協商確定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的一方辦理落戶。其中共有人無直系血緣、婚姻關系的,需提交由其他所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其落戶的公證書;共有人為直系血緣關系的,需提交其他所有共有人(未成年人除外)出具的同意其落戶的證明。
九、在本市居住生活并進行流動人口登記的,本人申請落戶時,除本細則第八條、第十二條外,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視同寧波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
十、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