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甬奉政復[2023]33號
申請人:周**,女,漢族。
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局長。
申請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5月12日受理,7月7日延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周某某稱:申請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天貓平臺店鋪“鴻意旗艦店”,支付9.61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的“不銹鋼壓蒜器”一份,并于2月16日簽收。到貨發現問題,于3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的舉報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就發現商家不在注冊地經營的違法事實,將商家列異后,該商家處于長期異常狀態,卻并未影響其繼續違法經營。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登記主管部門,負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卻無視商家的違法行為,無視12315平臺的舉報案件。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第二,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舉報,被申請人當日直接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的登記主管部門未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屬于不作為。被申請人僅從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綜上,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案件無管轄權。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材料中相關天貓產品網頁截圖顯示發貨地是河南商丘,而包裹單顯示實際發貨地為西安市雁塔區,均不在奉化區內。早在2022年11月,被申請人就收到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舉報,并安排執法人員于2022年11月15日對公司登記住所寧波市奉化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溪口鎮大岙工業區并無孵化器9號樓,在整個園區內亦未發現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經電話聯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其表示不在奉化經營,而是在河南鄭州。因此被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6日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被舉報人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實際經營地址并不在奉化區,被申請人對其違法行為無管轄權。二、對舉報案件不予立案并無不妥。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相關執法人員經過核實發現被舉報人的實際經營地已不在奉化區后,明確被申請人對舉報案件無管轄權,并于2023年3月3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情況告知申請人。綜上,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12日,申請人在天貓平臺店鋪“鴻意旗艦店”,購買“不銹鋼壓蒜器”一份。到貨發現商品存在問題后,于3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商家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接該舉報件后,被申請人經過調查,核實于2022年11月15日到該公司登記住所寧波市奉化區溪口鎮大岙工業園區孵化器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現場筆錄,未發現該公司在園區內從事經營活動。被申請人當日通過電話聯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稱公司實際于河南鄭州從事經營活動。被申請人于次日將該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23年3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情況告知申請人。至此,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由申請人提供的《消費者投訴舉報書》、《答復》等;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舉報單》、錄音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對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寧波市奉化區號進行檢查,并未發現該公司。通過電話聯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其實際經營地并不是登記地址上所顯示的寧波市奉化區。因此于次日將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了公示,上述調查已經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對申請人舉報寧波耀復貿易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