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甬政發〔2019〕2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寧波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修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以“八八戰略”再深化、改革開放再出發為主題,全力推進“六爭攻堅、三年攀高”行動,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為民勤政,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事求是、務實高效、廉潔廉政。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攻堅克難,敢于開拓,勇于擔當,大力弘揚密切聯系群眾、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市長商量決定。副市長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助市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制。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能,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 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提升政府效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一條 ?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持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做強做大實體經濟、數字經濟、創新經濟,統籌推進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堅持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畝均論英雄”“標準地”等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加快信用寧波建設,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三條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平安寧波。
第十四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和改進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 ?牢固樹立和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統籌推進治水治氣治土治廢,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促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寧波。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市政府及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八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擬訂和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實施。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行政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條 ?實行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部門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治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和決定。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市委或上級機關批準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報告制度,依法應當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應提請審議或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市)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企業的,應當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涉及重大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深入調研并充分論證、未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精神,進一步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對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復相關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慮、同步安排。注重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載體,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權威性,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條 ?市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和各項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前瞻性和預見性,制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計劃,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確保實現政府年度和屆內的工作目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深化電子政務建設,推動政府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公共數據整合共享,完善電子政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平臺,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績效觀念,推行行政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績效考評機制及相關的工作責任制。發揮績效審計作用,擴大績效審計范圍,推動績效審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機制,加強計劃管理、改進方式方法,完善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對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階段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推進,確保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要全面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積極支持市政協履行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暢通監督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市政府各部門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并向市政府報告。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時認真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約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等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和會議、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決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和會議、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階段性工作和相關重要舉措;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市政府報請市委決定、上級機關批準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市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三)研究處理重要工作、重大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五)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五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廳協調提出,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做到邏輯嚴密完整、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或列席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秘書長書面請假并報告市長;不能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并報告市政府相關領導。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有關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召集或委托召集的,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由副市長召集或委托召集的,會議紀要由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加強統籌,減少數量,嚴格按照程序審批,嚴控規模和時間。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精簡會議議程,充分運用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重在解決問題,提高會議實效。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等相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防止多頭報送和越級報送。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重大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以及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第五十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內容涉及其他地區、部門的,應當事先與相關地區、部門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各地、各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征求文件意見要控制范圍,不向無直接關系的單位征求意見。
第五十一條 ?對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的命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三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后,由市長簽發;內容涉及多個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相關副市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于市政府事務的,文內須注明“經市政府同意”字樣,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等重要事項的,由市長簽發;屬于市政府辦公廳內部事務的,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或者由其委托分管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簽發。
第五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制發的公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應當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嚴格執行“一個部門只保留一種簡報”的規定。加強發文統籌,弘揚“短實新”文風,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學習制度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加強理論學習,努力成為勤于學習、善于思考、勇于實踐的表率。要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策,廣泛學習市場經濟、現代管理、科技、金融及資本運營等方面的新知識,不斷提高理論素養和綜合素質。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七條 ?完善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制度,堅持以政治學習為根本,以集體學習研討為主要形式,結合個人自學、專題調研等形式,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理論學習。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集中學習研討。
第五十八條 ?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學法,每年至少組織6期學法課堂,邀請有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各級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進行授課。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結合市政府重點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每年牽頭完成1篇以上重點調研課題,指導推動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二條 ?嚴格市政府領導文稿發表。市政府其他領導個人發表署名文章,須報市長批準。未經批準,市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按規定報告,并由市政府秘書長通報其他領導;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甬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并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超出職權范圍的重大事項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努力營造政府系統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馬上辦、積極辦、負責任地辦,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執行出訪規定,嚴格規范公務接待,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解決問題。要統籌調研活動,注重調研實效,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倡導以“地點隨機、人員隨機”的“雙隨機”和“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方式開展調研和工作指導。
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一般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2日發布的《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甬政發〔2017〕33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