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重點管理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
(二)犬只死亡、失蹤;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