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攜犬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一)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二)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檔案館、城市展覽館等;(三)除出租汽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