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將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qū)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應立即解除合同并取消其租賃資格:
(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調換、經營或改變使用功能的;
(三)損壞住房結構、設備而拒絕修復或賠償?shù)模?/p>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三個月拖欠租金或閑置住房的;
(五)利用承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七) 根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由區(qū)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責令承租人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對其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