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8426 | 組配分類 | 營商助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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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發文日期 | 2022-12-26 |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寧波市奉化區科學技術局寧波市奉化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奉化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規范補助經費管理和監督,提高經費使用績效,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是指通過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礎及應用研究、重點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基礎條件與平臺建設等活動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
第三條 ?項目經費由區科技局負責審核管理,并會同區財政局加強監督檢查和實施績效考核。區財政局負責項目經費的預算管理。
第四條 ?項目經費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申報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申請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為奉化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
(二)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企業單位申報工業重大科技專項計劃項目的,上一年度應有研發經費投入(R&D經費支出),且投入比例應達到相關項目申報要求;
(四)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具有應用導向的項目,申報單位應以企業為主體,鼓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申報;
(六)申報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過去三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省、市、區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區科技局組織實施與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研究、認證、招標、咨詢、評估、審計、監督、檢查、培訓等工作經費,可以從科技項目經費中單獨安排項目列支。
第六條 ?申報限制。項目申報應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項目或內容類同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報區級不同類別的科技計劃;
(二)各級已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項目負責人(前3位)奉化區級在研科技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2項;承擔奉化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未驗收結題的單位不得新申報區本級科技計劃項目。
(四)已承擔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到期未驗收的單位不得申報,項目當年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的單位不得申報;項目申請終止的單位自申請當年起三年內不得申報;項目合同撤銷的單位列入項目申報黑名單。
第三章 ?經費支持
第七條 ?申報項目立項資助經費總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三分之一。
(一)重大工業科技專項根據項目情況支持經費額度30-50萬元;
(二)重大農業科技項目和重點社會發展科技項目根據項目情況支持經費額度10-30萬元;一般農業科技項目和一般社會發展科技項目支持經費額度一般不超過10萬元;
(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支出經費額度在5-10萬元,軟科學項目一般分3萬元、5萬元二檔。
(四)科技基礎條件與平臺建設計劃項目根據項目情況支持經費額度在10-30萬元;
(五)對我區產業發展具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項目,報區政府申請專項經費支持。
第八條 ?經費撥付方式。經費支持10萬元(不含)以上項目立項當年撥付資助經費的50-70%,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當年或次年撥付剩余資助經費;經費支持10萬元(含)及以下的項目立項后一次性撥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項目經費分配方案擬定后,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科技局發文下達經費。
第十條 ?項目預算應嚴格按支出預算科目分類編制。直接費用中除50萬以上的設備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
第十一條 ?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經費,項目申報前已實際發生的項目研發投入(按照會計準則核算),可以追溯確認為自籌資金并列入項目總預算;追溯期最長為申報前的12個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不改變研究內容、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根據核定的項目總預算,合理修正預算編制,并在簽訂合同任務書時予以確認,對于項目總預算核減的項目,預計不足部分經費應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解決,或出具書面意見明確放棄立項資格。
第十三條 ?在項目總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費以外的其它直接費用調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在設備費預算30%比例額度內,且不改變設備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求自行調劑設備費,調劑情況報區科技局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經費應單獨核算,并嚴格按統計要求建立研發支出會計科目及相關臺賬資料;落實項目經費專款專用,項目經費只能用于立項項目的研發支出,不得用于人員獎勵、福利及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正常啟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退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區科技局根據合同任務書約定解除合同;因項目負責人、技術路線、經營困難、自然災害、知識產權糾紛等原因難以完成預期研究目標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并退回結余經費,區科技局根據合同任務書約定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項目通過驗收且決算金額達到預算金額80%以上比例的,結余項目經費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但只能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活動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通過驗收且決算經額不足預算金額80%比例的,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的項目,結余項目經費由區科技局收回。
第十八條 ?項目申請主體存下列行為的,撤銷或終止合同,并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庫,相關單位在五年內不得申報任何區級科技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書規定實施項目;
(二)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
(三)不按要求申請驗收;
(四)在項目申報、實施等方面弄虛作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截留、挪用、擠占或虛假騙取、套取項目經費;
(六)項目立項后半年內,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應當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一般從項目實施次年起每年進行一次,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區科技局通知要求,以網上或書面形式報送項目中期評估報告;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整改期滿,項目承擔單位仍未達到合同任務書約定的條款內容和實施進度要求的,應主動退回按項目預算構成比例計算的結余項目資金,區科技局根據合同任務書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對項目管理人員在項目經費審核、撥付中,存在違規分配經費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奉化區科學技術局
寧波市奉化區財政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