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等16部門關于進一步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體育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現就進一步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我省汽車消費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購買使用
(一)促進新能源汽車跨區域自由流通。加強汽車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開展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專項行動,集中清理含有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維護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二)豐富新能源汽車產品供給。鼓勵整車和零部件企業加快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共享化轉型升級,支持整車企業加強與產業鏈上下游配套企業深化合作,組織開展整零協同對接,推動開展協同創新和技術攻關,引導支持整車企業向農村地區優惠提供更多新能源汽車車型。
(三)積極支持充電設施建設。貫徹落實《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保證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車位足額配套建設;結合未來社區和老舊小區綜合改造工作,加快推動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改造建設;加強高速服務區和國省道沿線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高速公路快充網絡有效覆蓋。鼓勵各地創新扶持方式,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智能化改造及運營服務等支持力度,積極探索與服務質量、充電效率相掛鉤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獎補政策,引導運營商合理設定服務價格。
二、加快活躍二手車市場
(一)支持二手車經銷業務。對從事新車銷售和二手車銷售的企業,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按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商務部門要及時將備案企業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二)完善二手車發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對自然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售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二手車達到3輛及以上的,汽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予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公安、稅務部門共享核查信息,稅務部門充分運用共享信息,為有關企業開具發票提供信息支撐。
(三)促進二手車商品化流通。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將購進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財政部門抓好落實,做好準則制度宣傳培訓工作。
(四)便利二手車轉讓登記。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辦理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實行單獨簽注管理,核發臨時號牌。汽車銷售企業購入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不占用號牌指標。
三、促進汽車更新消費
(一)加快老舊車輛淘汰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地市開展汽車以舊換新活動。研究制定新一輪老舊營運柴油貨車淘汰補助政策,引導鼓勵地市提前淘汰國四及以下老舊營運柴油貨車。
(二)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依據機動車保有量,編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產能發展規劃。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取得資質的企業,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重新完成資質認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
(三)加大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建設用地支持。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導和服務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申報省重大產業項目,按規定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已批在建項目按規定要求使用土地。
四、推動汽車平行進口持續健康發展
允許企業對進口車型持續符合國六排放標準作出承諾,在環保信息公開環節,延續執行對平行進口汽車車載診斷系統(OBD)試驗和數據信息的有關政策要求。協助平行進口汽車企業落實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為平行進口汽車企業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和信息公開方面提供服務。
五、發展汽車文化旅游消費
支持汽車運動賽事、汽車自駕運營地等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積極籌備舉辦長三角汽摩運動大會系列賽。
六、豐富汽車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優化汽車消費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汽車消費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優化新能源汽車保險業務。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加強與汽車廠商合作,大力發展廠商租賃業務,通過廠商租賃業務模式為汽車消費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體育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