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MB19702015/2021-116489 | 組配分類 | 醫療救助 |
|---|---|---|---|
| 主題分類 | 醫保 | 發文日期 | 2021-06-17 |
| 發布機構 | 區醫保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奉化區醫療救助相關標準
為貫徹落實黨和政府健康扶貧工作部署,著力解決困難群眾因病致貧問題,進一步明確我區醫療救助工作,完善醫療救助體系,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局、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寧波市公安局、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甬醫保發〔2019〕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機構改革后醫療救助工作職能調整,奉化區醫療救助實施標準如下:
一、醫療救助對象
凡本區常住戶籍的下列人員,經區民政等相關部門認定后,均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含散居兒童);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困境兒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四)納入寧波市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
(五)原精減退職職工享受定期定量補助人員;
(六)農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
(七)享受國家撫恤補助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戰殘疾軍人、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公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及參戰參核退役人員;
(八)發生《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種名錄》所列病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見義勇為者;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方式
(一)資助參保
對第1、2、3、7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等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新增資助參保對象,經審批通過后當月資助參保,次月生效;個人當年已參保的不退保費,次年資助參保;對退出對象,當年參保繼續有效,次年不再資助。
(二)醫療費用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的個人負擔部分,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1.住院救助標準:第1類對象的基本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全額救助;第2類和第4類中的寧波市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對象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80%的標準給予醫療救助;第3、5-9類對象和第4類中的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住院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70%的標準給予醫療救助,其中第4類對象其認定前6個月內的住院(含視同住院)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按80%標準給予醫療救助,、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按70%標準給予醫療救助;第10類對象因見義勇為行為負傷住院、門診及康復治療,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除第1、10類對象外,其他各類救助對象救助封頂線均為10萬元(含住院和門診費用)。
2.門診救助標準:患重特大疾病及原《寧波市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特殊病種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其門診治療所產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視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予以救助。除此以外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其門診治療所產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類補助后的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2萬元。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癥、耐多藥肺結核、乳腺癌、宮頸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孤獨癥、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原《寧波市醫療救助辦法》規定的特殊病種疾病包括重性精神病、重癥尿毒癥、惡性腫瘤、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紅斑狼瘡、心臟組織缺損、心臟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級以上、失代償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嚴重心腦腎病變、腦血管意外造成偏癱一至三級)
3.其他對象救助標準: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合法生育的孕產婦女,在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分娩,一次性給予900元的救助。
(2)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一、二級殘疾人員,通過康復治療和評估能夠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復治療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50%的標準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3000元。
(3)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醫療救助按照省衛生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提高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醫療保障水平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1〕119號)和寧波市衛生局、寧波市民政局《關于貫徹省衛生廳、省民政廳開展提高農村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的通知》(甬衛發〔2010〕158號)規定執行。
(4)對納入我省罕見病保障政策范圍的對象,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逐層分擔化解其合規醫療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維持診療必需的醫療費用、罕見病特殊藥品費用),在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后的剩余合規醫療費用,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予以醫療救助(專項救助)全額解決。
罕見病范圍:戈謝病、法布里病、龐貝氏病、苯丙酮尿癥。